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51號上訴人即被告昆祐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其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承瑾 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0,0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