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告 蔡宏德
王文中 王尚德 蔡滄基 宋明晃 劉俊珉 陳聖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温佳萱
林昱璿 鄧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就被告所提年資結清協議書之法律上性質,與該協議是否有效、是否影響結清勞退舊制之計算標準等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