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34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世能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412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投簡字第51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賴世能於民國10
4年10月8日上午11時40分許,行經告訴人 李素卿 坐落於南投縣○○鎮○○里○○路○○○號之住處時,見上址住處前門未鎖,且與告訴人素不相識,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經告訴人同意,便無故進入上址住處一樓客廳,佯稱欲尋友人未果,再藉端進入1樓房間內,適告訴人在上址住處後方洗衣完畢,進入住處時,當場發現被告正從該處1樓房間退出,遂報警處理當場查獲,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而法院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
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
3款及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李素卿告訴被告賴世能無故侵入住宅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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