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7、8日某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易字第278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1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同年6月1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於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