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79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莊榮兆
訴訟代理人 李義雄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臺灣臺北監獄
法定代理人 詹哲峯
被 告 鄭澄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 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兼
法定代理人 呂永福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威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99年12月27日本院九十八
年度桃小字第七九四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原
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通知其於送
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0年1月3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
表附卷足佐,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