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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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00號原告 許台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99,60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9,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2,133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7元(計算式:3,200元-2,133元=1,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