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84號
原   告 甲000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因確認牌照
號碼「9U─573」號、引擎號碼0000000號營業遊覽
車所為附條件買賣登記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該附條件買賣登記所擔保債權之
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提出該附條件買賣登記所擔保之債權登記書(或動產抵
押登記資料),並依該登記擔保債權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
併提出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各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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