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育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育霖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謝育霖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2、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於105年1月18日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國展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附表:受刑人謝育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共2罪│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共2罪│││)││)│├────────┼─────────┼─────────┼─────────┤│犯罪日期│103年12月3日、│104年3月24日│103年12月3日、│││104年1月7日││104年1月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臺中地檢104年度毒│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624、767、92│偵字第624、767、9│偵字第624、767、9│││2號│22號│2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14│104年度審訴字第514│104年度審訴字第51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6月24日│104年6月24日│104年6月24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14│104年度審訴字第514│104年度審訴字第514││││號│號│號││判決├────┼─────────┼─────────┼─────────┤││判決│104年6月24日│104年6月24日│104年6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660號(編號1│字第10660號(編號1│字第10661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4執更3871,│年,104執更3871,│年,104執更3871,│││刑期105年12月4日│刑期105年12月4日│刑期105年12月4日│││-107年12月3日)│-107年12月3日)│-107年12月3日)│└────────┴─────────┴─────────┴─────────┘┌────────┬─────────┬─────────┬─────────┐│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16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149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28號││││事實審├────┼─────────┼─────────┼─────────┤││判決│104年11月12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28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8號(刑期108│││││年1月23日-108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