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3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楷哲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楷哲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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