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義欽具保人林森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字第13074號、106年度執聲沒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森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森賢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義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民國105年4月1日105年刑保工字第1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足憑。
嗣被告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共2罪)、1年10月(共8罪)、2年(共4罪)、1年11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236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共2罪)、1年10月(共8罪)、2年(共4罪)、1年11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簽發拘票拘提被告,亦無所獲等情,有上揭判決書、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確。故聲請人據以被告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繳納之15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芳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