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竹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竹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29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