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86號原告 陳律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珈綺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