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8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2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282號原告 邢晉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事項,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原告起訴狀所附違反道路交通事件裁決書所載,受處分人為「 邢繽元 」,請釋明是否仍以「邢晉源」為原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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