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8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林宜靜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654、7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將其收押,並於96年8月24日裁定自96年8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於同年10月26日裁定自同年10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陳淑勤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