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雲林縣斗六市鎮西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張景哲 訴訟代理人 張世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雲林縣斗六市鎮西國│台灣銀行斗六分行│107年8月1日│2,400元│KA862443│││1│民小學張景哲││││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