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6號
聲請人 張又尹
上列聲請人張又尹(原名 張儷庭 )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保險字第5號民事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