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60號聲請人 劉慶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楊淑鳳 │京城商業銀│103年10月5日│158,600元│0000000││││行麻豆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