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進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其山 、 陳玉花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