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93號原告升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修玉 原告與被告深圳市兆紀光電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3,584,066元【計算式:美金458,921.18元×29.6(訴訟繫屬日民國109年7月13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13,584,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