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52號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吳坤德

居送達處所:屏東縣○○鄉○○村○○街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5,447元,及其中新臺幣100,000元部分,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