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64號原告 譚佩娟 被告 紀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凃庭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