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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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 律師被告保證責任雲林縣口湖漁類生產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水強 訴訟代理人 吳文城 律師
王益豐 被告保證責任雲林縣崙東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 王富豪 被告保證責任雲林縣水林福壽魚生產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郁允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 龔智良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龔良智」。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事項」欄第二項第十四行關於「龔智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龔良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碧蓉
法官黃一馨
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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