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吳石金珠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里鎮○○○段196-1、196-2、268、271、27
2、275、276、277、278、279、280地號土地及同段25建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㈡請提出債務人三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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