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63號原告宋林海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請補正本件交通違規之裁決書影本。中華民國106年3月25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