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4號
異議人 徐天一
上異議人因對債務人 王建龍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所發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4號
異議人 徐天一
上異議人因對債務人 王建龍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所發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