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4號

異議人 徐天一

上異議人因對債務人 王建龍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所發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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