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嘉簡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VUTHITUYETNHUNG(中文姓名:武氏雪絨)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75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VUTHITUYETNHUNG(中文姓名:武氏雪絨)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署押、指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6至11行「於警方調查筆錄……『NGUYENTUANH』之之簽名4枚」,應予更正及補充為「接續於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文件,偽造附表一至六所示署押、指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核被告VUTHITUYETNHUNG(武氏雪絨)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為掩飾身分規避查緝,於103年10月31日晚間9時40分起至翌日中午12時48分許,多次偽造他人署押、指印之行為,均係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顯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之接續舉動,為接續犯,應包括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前無因犯罪經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可稽;為掩飾身分,規避查緝,俾順利在臺工作,而冒他人名義應訊並偽造其署押、指印之動機;及可能因此損害於司法機關對被告身分辨識之正確性與刑事偵查、裁判之正確行使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署押、指印,應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應沒收之署押│所在欄位│卷證頁數│├──┼────────┼────────┼───────┼───────┤│一│嘉義縣警察局 民雄 │偽造「NGUYENTU│被告知人簽名欄│警卷第1頁│││分局逕行逮捕權利│ANH」署押1枚、指│共1處││││告知書│印1枚│││├──┼────────┼────────┼───────┼───────┤│二│嘉義縣政府警察局│偽造「NGUYENTU│受詢問人簽名欄│警卷第2-3頁│││民雄分局民興派出│ANH」署押2枚、指│共1處、被詢問││││所103年11月01日│印3枚(含騎縫)│人簽名欄共1處││││第1次調查筆錄(││、筆錄同意接受││││詢問時間:103年││訊問共1處、騎││││11月01日02時31分││縫共2處││││起至103年11月01││││││日02時40分止)││││├──┼────────┼────────┼───────┼───────┤│三│嘉義縣政府警察局│偽造「NGUYENTU│受詢問人簽名欄│警卷第4-8頁│││民雄分局民興派出│ANH」署押2枚、指│共1處、被詢問││││所103年11月01日│印10枚(含騎縫)│人簽名欄共1處││││第2次調查筆錄(││、筆錄確認共2││││詢問時間:103年││處、騎縫共8處││││11月01日12時30分││││││起至103年11月01││││││日12時48分止)││││├──┼────────┼────────┼───────┼───────┤│四│提審法權利告知書│偽造「NGUYENTU│被通知人簽名欄│警卷第12頁││││ANH」署押1枚│共1處││├──┼────────┼────────┼───────┼───────┤│五│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偽造「NGUYENTU│提出者欄共1處│警卷第15頁│││分局扣押書│ANH」署押1枚│││├──┼────────┼────────┼───────┼───────┤│六│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偽造「NGUYENTU│在場人簽名欄共│警卷第22頁│││分局臨檢紀錄表│ANH」署押1枚│1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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