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大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大發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葉大發(下簡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已定執行刑,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張智雄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附表:受刑人葉大發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販賣第二集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3年7月,共4次犯罪日期108年8月10日至108年8月14日㈠108年7月23日㈡108年7月26日㈢108年7月30日㈣108年8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66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641、342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615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484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4日109年9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76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19日109年11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備註㈠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1132號(原109年度執字第13444號)。㈠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1132號(原110年度執字第497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販賣第二集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販賣第二集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共4次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㈠108年8月7日㈡108年8月8日㈢108年8月10日㈣108年8月30日108年8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641、3426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641、342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48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484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10日109年9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76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76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25日109年11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備註㈠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1132號(原110年度執字第497號)。㈠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1132號(原110年度執字第497號)。編號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販賣第二集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596、1859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16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1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6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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