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桂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03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