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8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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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8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8799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程星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陳欣儀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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