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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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826號聲請人 何建璋 相對人陳 何素貞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國內外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出國外,致領取分割共有物補償金之通知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1月11出境後,迄無入境之紀錄,並經戶政機關於100年11月14日逕為遷出登記,聲請人對其國外地址為送達亦無結果,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入出國日期紀錄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信封影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