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644號
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紀澐 即大欣除蟲企
業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4,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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