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釋明聲請人積欠各債權人每月應繳最低金額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人之在職證明文件,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分)。
三、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提出 邱紹群 、 邱紹東 、 邱家因 、 秋徐寶貴 國稅局最近2年財產歸屬資料、所得清單、無謀生能力而需聲請人扶養之證明文件,並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五、提出每月實際支出邱紹群、邱紹東扶養費各新台幣(下同)
5千元,支出邱家因、秋徐寶貴扶養費各6千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釋明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