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4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廣碩興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尚未支付民國(下同)101年基河路、103年臨沂街二處之工程保留款,請求給付等語。惟查,聲請人雖有上開聲請,僅提出板橋莒光郵局97號存證信函及台北民權郵局322號存證信函,並未提出兩造間關於上開二工程之相關事證,釋明兩造間確有工程保留款之爭執,經本院於107年5月2日命聲請人補正,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並未盡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釋明之責,聲請顯於法不合,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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