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65號上訴人即原告 倪明暉 訴訟代理人 倪廣海 被上訴人即被告 彭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9,869元(計算式:上訴金額1,754,191元-本院核准金額44,322元=1,709,86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