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199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卓馨愉 、 林溟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林「溟」崑之正確姓名為何?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並請提出債務人林溟崑正確姓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