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羿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羿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羿鈞(原名 王品勛 )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3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再由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335號及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