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曾靖嫚 被告 鍾誌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4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李俊彬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