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原附民字第72號原告 李美美 被告 吳惠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原易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吳惠蓮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56號判決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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