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郭法雲相對人孫維周死亡前最後住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孫維周(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5年7月27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孫維周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分別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孫維周為民國00年0月
0日生,現年已87歲,雖籍設於桃園市○○區○○街○○○號,然相對人自102年7月27日失蹤,迄今已逾3年,且未在監所,亦查無入出境資料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為此,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宣告死亡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105年8月2日桃市榮處字第1050009875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05年6月20日桃警防字第0000000000號函、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己身一等親資料、刑事案件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臺灣高等法院一般前案紀錄查詢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勞保投保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健康保險就醫記錄等,均查無相對人之入出境、勞保投保或在監在押資料、健保就醫紀錄。本院並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相對人近5年之訪視資料,經前揭服務處於
105年9月29日以桃市榮處字第1050012409號函暨所附之訪視資料回覆內容可知,相對人自101年11月9日即曾函協尋等情,並有證人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輔導員彭文智到庭證述伊自4年前(即101年間)擔任相對人責任區之輔導員,均無看過相對人。伊於105年9月26日再去相對人住處,大門深鎖沒有人住,伊問鄰居,也沒有認識相對人等情,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調查事證,本件相對人於102年7月27日起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未卜,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依前開法律規定,於相對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自相對人於102年7月27日失蹤開始計至105年7月27日滿3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紀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