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姜淑貞
姜義晏 姜美文 姜淑惠 姜淑敏 姜定帆 姜正文 姜秀美 姜金德 姜瑞美 被告 何永豐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審原交簡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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