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4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沛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沛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沛鞍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法均不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3年2月)、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3年5月),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罪質,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表:
┌──────┬─────────────┬─────────────┐│編號│1│2│├──────┼─────────────┼─────────────┤│罪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6萬元││├──────┼─────────────┼─────────────┤│犯罪日期│105年6月間某日│106年7月5日│││至106年7月9日││├──────┼─────────────┼─────────────┤│偵查(自訴)機│新竹地檢│新竹地檢││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7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7號│├─┬────┼─────────────┼─────────────┤│最│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7號│107年度訴字第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21日│107年5月21日│├─┼────┼─────────────┼─────────────┤│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7號│107年度訴字第57號││決├────┼─────────────┼─────────────┤││判決│107年6月29日│107年6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990│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991│││號,108年度執緝字第1087號│號,108年度執緝字第1088號│││(108.09.19至111.11.18)│(111.11.19至112.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