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4年度彰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救字第8號

聲請人 張銘郁

訴訟代理人 蘇靜怡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雨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彰補字第1070號),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許法律扶助等情,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復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聲請人之主張應堪信實。又經本院核閱114年度彰補字第1070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後,認其訴訟亦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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