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罪,減為拘役貳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9日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1787號判處拘役45日,並於96年7月23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期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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