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947號債權人 黃英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秀之 全部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因聲請狀之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之記載不明確特定,僅表明對「黃秀之全部繼承人」為請求,是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0日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請債權人確認本件債務人之全部繼承人各為何?並自行查明其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事等文件,及向本院陳報本件正確之債務人。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