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亞太新紀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小字第4778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1月18日上午11時1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土地登記
謄本、積欠管理費明細表、住戶繳交管理費明細表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