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53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簡千甯 (原名 簡素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5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
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