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88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8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881號原告美商.蘋果公司(AppleInc.)代表人甲○○○○Kev訴訟代理人 蔡瑞森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檸檬樹國際書版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住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檸檬樹國際書版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檸檬樹國際書版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4年8月2日以「蘋果屋APPLEHOUSE及圖」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1類之「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出版、發行、查詢、訂閱、翻譯;資料文件圖書之查詢;代理各種書籍、雜誌、報紙之訂閱。書籍、雜誌之出租;知識或技術之傳授、對個人技術技能學術能力程度做甄別檢定、舉辦講座、教育資訊;影片、錄影片、碟影片、唱片、錄音帶、伴唱帶等製作及發行;電台及電視育樂節目之策畫、製作;錄音帶、錄影帶、影片之租賃」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及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6年9月29日中台異字第951343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檸檬樹國際書版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檸檬樹國際書版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楊莉莉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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