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監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監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監字第9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下列順序定之:㈠配偶。㈡父母。㈢
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㈣家長。㈤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係聲請人甲○○之母,前經
鈞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以九十六年度禁字第二四一號裁定宣告其為禁治產人在案, 嗣鈞院 並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家聲字第二七七號指定 林周燕高永順高永輝 、甲○○、 鄭高麗雪 等五人擔任其親屬會議成員。因禁治產人乙○○因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監護人,茲經林周燕、高永順、高永輝、鄭高麗雪等親屬會議會員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開會同意由禁治產人之子即聲請人甲○○為其監護人,以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爰依法聲請選定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六年度禁字第二四一號民事裁定影本、九十六年度家聲字第二七七號民事裁定影本、親屬會議紀錄各一件為證。
經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民法第
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並參酌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禁治產人之子即聲請人甲○○為其監護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童淑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