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AULYNMOKGLENN(美國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AULYNMOKGLENN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00
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運輸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93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DOUGLASGLENN」橘黃色膠囊19顆,經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含有第二級第12項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6年8月18日調科壹字第1062320919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他字卷第11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
㈢綜上,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附表┌─────────┬───────┬─────────┐│扣案物│數量│成分│├─────────┼───────┼─────────┤│「DOUGLASGLENN」│19顆(純質淨重│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橘黃色膠囊│0.57公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