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02號
原告 王火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族致公黨、 陳柏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02號
原告 王火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族致公黨、 陳柏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蔡梅蓮